第91章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2/2)
法律只是对公民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你连法律都能违背,你又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进行道德谴责呢?
当然,我并不是说你没有资格站在这里进行道德谴责,你有的。
我也看过你的背景调查,我认可你是一个积极努力上进的年轻人,你身上还有有很多优秀的品质的,比如踏实肯干、比如吃苦耐劳,等等,我非常同情你的这段遭遇,我也对你所说的某些外部的因素感到及其的愤怒,如果那真的是真实的话;
但是,我希望这种人的本能的愤怒,就像你发泄的这些愤怒一样,不只是流于表面的抱怨和谩骂,而是可以在自己的内心经过自身的反思而升华成首先对自己而言是一种更加积极的力量,其次,是对于别人来讲不只是得到等量的愤怒,而是得到对等的尊重。
再者,永远不要忘记,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谴责他人,只是作为达到一种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真诚的希望他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谴责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改过自新。
但是,我从你的陈述里,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现这一点,有的只是对外的输出,对情绪的煽动,这不由的会令我思考,你站在这里所作出的道德谴责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呢?
人心总是难测的,很多时候,也许连我们自己,都会迷失在人性之网中,分不清、甚至是忘记了自己做某件事情的真实动机,甚至于很多时候都是多种动机的混杂,难以分清,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刚刚提醒大家,当我们想要抡起道德的大棒去打别人时,也一定不要忘记给自己留下足够的自省的余地;
当然,这还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的动机一定是为了劝人向善,如果我们的道德谴责只是为了在谴责他人的同时释放自己内心阴暗的快感,甚至于是想要把别人置之死地而后快,把别人的名声搞坏自己看笑话,那就完全背离了道德谴责的初衷。
在这一点上,即便是刑罚,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极为严厉的同时,依然也是希望在惩罚的基础之上,能够让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会轻易的让人丧失这个机会。
历史上,‘缇萦救父’的故事不就是表达的这个意思吗?宁致远,你来自齐鲁大地、孔孟之乡对吧,有一位女性是你的老乡,她是一位小女孩,名字叫缇萦,就是这个故事的主人公。
缇萦是西汉王朝时代的人,她住在齐鲁大地、孔孟之乡,她的毅力和勇气,使父亲免受肉刑;她的行为和建议,也使汉文帝深受感动,并因此废除残酷的肉刑;
缇萦是淳于意五个孩子中最小的一个,淳于意从前当过官,后来弃官行医,救死扶伤,深受民间尊敬,人们从四面八方,长途跋涉,找他求医,淳于意精于医术,替人医病,治愈了很多病人;
汉文帝的四年中,有人上书告发淳于意,按照刑法应当专车押送他向西到长安去。
淳于意有5个女儿,跟在囚车后面哭泣。淳于意见女儿们只会哭泣,不由的十分生气,大骂道:‘生孩子若不生男孩,危急时就没有人能帮忙’;
这时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感到悲伤,就跟父亲向西到达长安,上书说‘我的父亲担任官吏,当地的人都说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应当获罪受刑。我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复生感到悲痛,而受过刑的人不能再长出新的肢体,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办法了,我希望舍身做官府中的奴婢来赎父亲的罪过,让他能改过自新’;
后来,她的书信被汉文帝听到后,汉文帝为她的意愿感到悲伤,并在这一年废除了肉刑法,汉文帝在废除肉刑的诏书中,引用的就是缇萦的原话:‘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也’。
汉文帝之所以要废除肉刑,就是因为肉刑不但给人的人格造成了极大地侮辱,甚至也暴力剥夺了、彻底断绝了受刑人改过自新的可能。
刑罚不仅要让罪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更要维持罪犯内心的尊严感而不是亵渎罪犯作为人的尊严,相反,是要让罪犯重新体会到作为人该有的尊严;
在这一点上,甚至死刑也是对罪犯的一种尊重,为什么这么说呢?历史上改变人类思维最深刻的伟大的哲学家的其中一位,叫做黑格尔的哲学家曾经说过:‘刑法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什么意思呢?对于一位杀人犯而言,他不是不知道自己杀了人之后要面临着法律的制裁,法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让大众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也就是你做出了什么样的行为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既然杀人犯知道这件事情,却依然还要去杀人,那如果不处死他,就是对他本人的不尊重了,也破坏了刑法在公众心目中的稳定预期,那谁还会敬畏刑法呢?
在这种意义上讲,一名杀人犯,只有勇敢的去接受死刑的判决,并且因为自己被判死刑而痛苦、而悔恨,那么,他就重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尊严,哪怕他即将不久于人世,但尊严仍在他身上以及他死后散发着光芒;
相反,那种在判了死刑之后,跪地求饶,想用尽各种办法来达到‘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目的的,才是对自身尊严的极大亵渎。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忘记,人的尊严并不来源于国家、民族、文化、人种、地域和权力的赋予,恰恰相反,一个国家、民族、人种和权力的伟大却肯定来源于对每个个体尊严的尊重;
就像今天在法庭上,无论你说什么、怎么说,我们都给予了充分的说话自由,这就是对个体尊严的尊重”,巴检察官说完,看向宁致远。
宁致远低头沉思,想了一下然后说道:“我接受您刚刚的提醒,但是,我也要做出相对应的提醒。
是的,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之处,因此,一种合理的制度一定要尽力约束人性中的邪恶,这一点,我想检察官已经论述的很充分了,但是,我陈述了这么多,想要表达的,并非只有这一面;
还有很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根据我自身所处的阶级角度而言,想让大家思考的。大家难道没有一种隐约的感觉吗,那就是:人性的幽暗总有一种不断下坠的趋势,也就是说,人性幽暗的标准越来越低了;还有,人性的幽暗的发泄越来越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方向发展了,不是吗?
理论上讲,一种合理的制度本应该抑制这种不断下坠的趋势、约束这种阶层越高发泄越合理的方向,是尽可能的约束而不是放纵人性的幽暗,可是,现实呢?
之前说到很多鲁迅先生的思想我不是很认同,但是,有一些我还是认同的,比如他曾说过一句话:‘勇者愤怒,抽到想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刀向更弱者’;
如果我们的法律的执法范围,只能是像我一样的,那我这种普通的民众开刀,我没有说这个刀开的不对,是对的,违法行为在本质上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
可是,我们要的不能仅仅是本质上的平等,更要有执行上的平等,我希望大家在我的案子判决完之后,再去关注下我之前所说的集团违法的那些方面,因为那些方面可能是集团层面的通病,但受苦的却是咱们在职场上摸爬滚打的普通人,不是吗?
这不仅仅是为了煽动情绪,这是让大家学会保护自己,如果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刑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做到一视同仁,那就算执行的再好,那不也是有选择性的吗?那不也是不公平的吗?
如果我们对于普通人严加拷打却放纵了更高层的人,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高层的人肆无忌惮的违法而不遭受相应的惩罚,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不能平等的严惩滥用权力的行为,那么那些被滥用的权力就永远无法学会尊重普通的民众,刚刚检察官所说的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尊严也就变得无从谈起了。
所谓‘依法治国’,也就是我们要打造一个‘法治’的社会,既然是法治的社会,就不能是权力永远超越法律,就不能是知法守法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而言的,就不能是权力可以高高在上甚至可以悔法造法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就不能是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怎么规定的,而只是去关注有权力者的心思。
要敬畏法律,就要摒弃‘权力至上’,就不能对权力顶礼膜拜,因为正是‘权力至上’的人,才在不断的释放着人性的幽暗面,以至于让整体的环境更加的幽暗。
仅仅是三令五申的要老百姓知法守法,那不是真正的法治;只有权力的拥有者也能实实在在的降服于法律之下,才是真正的法治,因为根据法治的本质,权力必须戴上法律的镣铐,权力必须能够囚禁于法律之中;
只有当位高权重者、高级官员、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执行者,受到比普通民众更多的制约,才能体现法治的本质,才能到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权力风光无限,法律卑躬屈膝,法治就是一纸空文。
无论在任何行业,如果人们只是信奉弱肉强食、强者为大,那就不可能真的敬畏法律,因为抱着这样的态度,只会印证英国剑桥大学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家,理论政治家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的那句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如果人们抱着这种态度,也就不可能真正的遵守规则,因为规则只对弱者有效,而强者永远跳出规则之外,甚至利用规则;
我之所以提出那么多的问题,也许在检察官看来,无非都是带着情绪的抱怨而已,但是,只有我自己心里清楚,提出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为了抱怨和发泄。
我提出自己以及很多监房内的嫌疑人,在被警察抓捕的过程中,很明显的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我并不只是觉得自己受到了冤屈,而是真的觉得,规范的执法,不仅是对民众的最起码的尊重,更是对执法人员最大的关心与保护;
如果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边界和正确的程序规则,甚至于滥用执法权,那么在这种极易释放人性深处最邪恶成分的时候,其实也是将自己放入了最危险的情境之中,因为嫌疑人会因此而做出很多过激的行为,难道在执法过程中国酿成的悲剧还少吗?
所谓‘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社会上发生的诸多案件和血淋淋的教训告诫我们,当执法权不规范甚至是被滥用时,没有人是安全的,包括执法者在内,这本身就值得每一位执法者深思。
宁致远说完后,不自觉的看向宋律师。